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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受贿、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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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12月9日,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滁州市原市委书记江山受贿、滥用职权一案进行公开宣判。江山犯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。违法所得四百三十三万九千元予以追缴(含价值八万九千元的寿山石四块)。

法院审理查明, 1999年至2013年期间,江山利用其担任中共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区长、区委书记、黄山市委副书记、黄山风景区管委会党委书记、黄山旅游股份公司董事长、党组书记、安徽省旅游局局长、党组书记、安徽省滁州市市长、市委副书记、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,在土地出让金返还、项目开发建设、风景区等级申报、旅游发展资金发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,非法收受人民币420万元、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购物卡以及价值人民币8.9万元的寿山石,共计折合人民币433.9万元。另外,江山在履职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6852.79万元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江山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,共计折合人民币433.9万元,其行为构成受贿罪;江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852.79万元,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。江山犯数罪,应当数罪并罚。据此,芜湖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
宣判后,被告人江山当庭表示上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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